五粮液起诉“九粮液”、“九粮春”商标侵权,获赔900万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集团的商标侵权,判令滨河集团赔偿五粮液集团900万元。
1、滨河集团
甘肃滨河集团成立于1984年,为中国白酒工业40强、甘肃省60家重点企业之一。总资产4.9亿元,员工1400多人。
集团现拥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20余个,苗木和酿酒原料基地2处,白酒科技研发中心1个。经过20多年的持续创业,现己形成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科一体化的发展格局。
2、五粮液集团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一系列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现代工业包装、光电玻璃、现代物流、橡胶制品、现代制药等产业多元发展,具有深厚企业文化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
3、案件回溯
2014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五粮液集团起诉滨河集团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的行为对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权不构成侵权。五粮液集团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侵犯了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权,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赔偿五粮液集团900万元。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19/xinwenzixun_0808/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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