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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 专项基金」简介

日期:2020-11-14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伟鑫知识产权
「BUD 专项基金」简介

1. 概览
1.1 背景
为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机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为「政府」) 在 2012 年 6 月正式成立「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自贸协定市场的专项基金」(下称为「BUD 专项基金」),协助香港企业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营销/自贸协定市场,以开拓及发展内地/自贸协定市场业务。
为加强协助香港企业,包括初创企业,把握经济机遇和提升竞争力, 2018- 19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提高资助个别企业推行拓展内地/自贸协定市场项目(下称为「内地/自贸协定计划」)的累计资助上限,由港币五十万元增加至港币一百万元,以及把「BUD 专项基金」的资助地域范围扩大至东盟市场,并为「东盟计划」下每家企业提供累计上限港币一百万元的资助,推行拓展东盟市场项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 (财委会) 已于 2018年6月通过此项建议并注资 15 亿元。优化措施已于 2018年8月实施。
为进一步支持本港企业应对香港经济面临的挑战,2019-20 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向「BUD 专项基金」注资 10 亿元,并把「BUD 专项基金」 的资助地域范围扩大至涵盖所有现在及将来与香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的经济体,推出「BUD 自贸协定计划」 (「东盟计划」被纳入其下)。
为加强协助企业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的新市场及拓展营销,财政司司长于 2019 年 8 月宣布进一步向「BUD 专项基金」 注资 20 亿元 (包括 2019-20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的 10 亿元),并把个别企业推行内地/自贸协定市场计划的累计资助上限由港币一百万元增加至港币二百万元。立法会财委会已于 2019 年 12 月通过有关建议和注资。 优化措施于 2020 年 1 月推出后, 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增加至港币肆百万元,包括「内地计划」下的港币二百万元及「自贸协定计划」下的港币二百万元。为加强支援香港企业应对经营困境,政府于 2020 年 4 月就「BUD 专项基金」 推出进一步优化措施。每家企业用以推行内地项目和于其他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的经济体推行项目(各港币二百万元累计资助)的地域使用区分已经取消。企业能灵活运用合共港币四百万元的资助上限,推行内地项目或于其他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的经济体推行项目。政府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为「BUD 专项基金」执行伙伴。本申请指引详述「BUD 项目基金计划」的详情 (下称为「本计划」)。
1.2 计划目的
本计划旨在资助个别非上市香港企业推行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项目,从而提升他们在内地/自贸协定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他们在内地/自贸协定市场的业务发展。
1.3 计划范围
本计划涵盖三大范畴,包括 (i) 发展品牌;(ii) 升级转型;以及 (iii) 拓展营销。
2. 申请资格
2.1 合资格申请的企业
2.1.1 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记,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
3 ,不论从事制造或服务行业,或是否已在当地具有业务,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主要在香港以外营运业务的企业或空壳公司将不视为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
2.1.2 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在申请资助期间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员工记录、报税表、或商业交易文件如商业合约、发票等。有关审核申请企业资格的各种考虑因素及可作为证明文件的例子。
2.1.3 如申请涉及内地/自贸协定市场单位执行项目措施,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与当地单位有直接投资关系。
l 如申请企业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将被视为与当地单位有直接投资关系并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A) 申请企业持有内地/自贸协定市场业务单位50%以上的拥有权; 或
(B) 持有申请企业30%或以上拥有权的股东(自然人),亦同时持有内地/自贸协定市场单位50%以上的拥有权; 或
(C) 申请企业及内地/自贸协定市场单位由同一群股东(自然人) 100%持有。
2.1.4 如申请企业或其主要股东(自然人)与内地/自贸协定市场单位有其他投资关系,计划管理委员会亦可考虑是否符合资格申请资助,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投资关系证明文件予计划管理委员会考虑。
2.1.5 在项目进行期间,申请企业必须维持 2.1 部份所述的符合资格申请资助条件。
2.1.6 生产力局有权要求申请企业提交额外证明文件以审核其申请资格及厘定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2.2 合资格的「第(i)类申请项目」服务提供者
2.2.1 申请企业如需外聘服务提供者协助制定「第(ii)类别的申请」中所要求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企业可提交「第(i)类申请项目」申请资助以聘任符合下列资格的服务提供者:
(A) 按《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记至少一年的公司,或属香港的法定机构;
(B) 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成员具有五年或以上在香港或内地/自贸协定市场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顾问实战经验(视乎需制定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涉及的范围而定);以及
(C) 在申请时,至少已完成五个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项目(视乎需制定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涉及的范围而定)。
该主要负责成员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积极参与该项顾问工作。上述要求将不时作出检讨和修改。
2.2.2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企业必须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的服务提供者符合 2.2.1 部份所列的要求,当中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注册文件、项目主要负责成员的工作经验、相关参考项目等。
2.2.3 受聘于申请企业以执行「第(ii)类别项目」的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判商,毋须符合 2.2.1 部份所述资格。

关键词相关链接: 国外专利申请 研发资助 专精特精 国家高新 技术改造 知识产权贯标 专利申请 设备补贴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20/bud_1114/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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