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军工四证”,办理程序详细步骤
日期:2020-04-16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伟鑫知识产权
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程序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3月工信部、总装备部颁发)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第一步,查询登记
民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的相关信息。
2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类许可的企业直接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二类许可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3第三步,审查
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分别组织进行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审查。
4第四步,核准
审查通过的,一类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二类许可证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第一步,提出申请
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民用企业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民用企业向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2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按要求填写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和企业有关证明材料。
3第三步,审查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接到申请资料后分别进行书面审查,对决定受理的单位,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4第四步,核准
审查通过的,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一级保密资格证书;由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
根据国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第一步,提出申请
民用企业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按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2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向具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证明材料。
ISO体系认证 三体系认证
3第三步,审查
认证机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次审查,初次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4第四步,核准
审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报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核准并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民用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程序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2003年2月总装备部颁布)和《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2006年5月总装备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民用企业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第一步,提出申请
向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或军方认可的机构提出申请。
2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企业其它材料)。
3第三步,审查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或军方认可的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装备采购业务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查。
4第四步,核准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资格注册意见,上报总装备部核准注册。总装备部对审查核准的承制单位登记注册, 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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