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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23:59截止。
(网址: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403000000006925361631000304213001)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项目,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项目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根据2019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的规定,针对企业贯标的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将依据申请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该项目2020年度(第二批)资助预算总额度1182.69万。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1182.69万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除以经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3.之前未获得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4.项目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件以上(含2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只限于国内专利,授权公告日在上述期间),或软件企业(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登记日期在上述期间);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清晰公章;
2.2 未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
有委托代办机构办理项目,应当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下载模版)、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项目经办人社保卡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及代办机构双方清晰公章。
2.3上述第2.1至2.2项,申报资助项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制作在一份PDF格式文档内,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并上传至系统。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清晰公章,上述文件应当制作在同一份PDF格式文档,确保页面内容清晰,所有页面内容为正向,不可横置或倒置;
4.前12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专利证书、软件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1专利授权的企业根据系统下载模版并按要求填写,提供对应的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扉页,文件以PDF格式文档,且以专利号命名,最终将PDF格式文档与表格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4.2或软件企业根据系统下载模版并按要求填写,同时提供软件企业评估证书或软件企业认证证书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文件以PDF格式文档,且以登记号命名,最终将PDF格式文档与表格形成ZIP格式文档提交至系统。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
3.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业务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号窗口。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191770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173、0755-83079752。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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