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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布的《办法》涉及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等多个方面。
按照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型,分别为企业补助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企业补助项目的补贴时间期限为2019年至2021年,主要包括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补贴时间期限为2019年至2023年,主要为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指导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不应包括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按照《办法》的规定,“稳租金”商品房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为1500元/平方米。
按照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办法》明确: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类别划定发放标准。其中,新建项目,按照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改建项目,按照三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一千二百元/平方米或一千五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盘活存量项目,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
所谓“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是指原为可售型市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组织运营,在一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由政府主管部门限定租金涨幅,面向在我市工作、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常住居民出租的商品房项目
对于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
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
《办法》指出,试点期限届满时,设置“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竞争性评比”,将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20/xmsb_112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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