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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伙伴们,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近期发布的全国各地可申报项目,
最高资助资金达5000万元。
不想错过所有的项目申报,赶快来看看这份最新的项目申报简讯汇总表吧!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详细申报通知)
广州市
项目名称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的公告 |
申报时间 | 06-24/07-29 |
支持方式 | 一、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
申报主体 |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项目名称 | 黄埔区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7/07-06 |
支持方式 |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
申报主体 | 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
项目名称 | 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第二批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7-04/07-08 |
支持方式 |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金融10条):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区内股份制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挂牌奖励后给予30万元奖励。 |
申报主体 | 适用于政策生效期间(2019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
项目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8/07-29 |
支持方式 | 直流充电桩按照100-12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5-2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设施按照500-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具体补贴金额视企业申报充电桩数量和功率而定。 |
申报主体 | 在广州市增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的非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项目名称 | 关于开展2022年从化区高效益优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7-01/07-30 |
支持方式 | 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的高效益优质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照40%至5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不超过300万元,给予40%奖励。 (二)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给予45%奖励。 (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500万元(含)至800万元,给予50%奖励。 (四)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800万元(含)以上,给予55%奖励。 二、企业培育扶持奖励 为鼓励镇街(园区)培育企业壮大发展,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企业,镇街(园区)可从区财政安排的高效益优质企业专项资金中,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35%奖励。 三、高管人才奖励 经认定为高效益优质企业的高管或高级人才在该企业薪金收入达50万元以上(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对其在该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按个人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励。该奖励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中核减。 四、“一事一议”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制定专项扶持措施: (一)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效益优质企业,即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每年达1000万元以上; (二)经综合评估,区政府认定为具有引领性、带动性较强的项目。 五、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效益优质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和服务: (一)协调服务机制。 (二)注册地址支持。 (三)企业用地支持。 (四)人才引进支持。 (五)金融服务支持。 |
申报主体 | 在我区登记和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具备空间资源节约性质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 |
项目名称 | 关于组织开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7-04/07-20 |
支持方式 | 对于新建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个公共服务平台支持50万元。 |
申报主体 |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
项目名称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管理和骨干人才住房补贴遴选活动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7/08-12 |
支持方式 | 按6000元/人的标准(税前)给予住房补贴。 |
申报主体 | 1、参加优秀高技能人才遴选的需所在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区)、科技创新及各类服务机构。 2、参加优秀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遴选的需所在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且本人在同一企业连续服务1年以上。 |
项目名称 | 黄埔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7-11/08-10 |
支持方式 |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审,评选不超过10个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按每个应用项目经认定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
申报主体 | 申请单位属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是项目的业主单位,所建设的示范应用项目、应用场景所在地属于本区范围。 |
项目名称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认定及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复审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7-04/07-16 |
支持方式 | 对于新建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对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年度考核的,每个公共服务平台支持50万元。 |
申报主体 |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孵化器管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入库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7-02/07-10 |
支持方式 | 一、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总额的40%(不含税)。 (三)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不高于项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的标准下达;单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
申报主体 | 一、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类)的企业(含已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已获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
深圳市
项目名称 | 关于延长2023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网上申报受理时限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15/07-05 |
支持方式 | 一、工业设计中心扶持项目: 1、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人员培训等的费用。 2、对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3、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且获得过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二、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扶持项目: 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在工业设计软硬件建设方面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软硬件建设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的费用。 三、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项目: 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产品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IDEA奖、GMARK奖、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奖(银奖、铜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四、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扶持项目: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和应用推广等的费用。 五、工业设计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或服务,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人员培训、应用推广和场地租赁等的费用;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投入包括用于场地租赁、搭建、设备(租赁)、宣传、嘉宾邀请、翻译、设计制作和资料印刷等的费用;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包括用于策划设计、场地租赁、搭建、设备购置(租赁)、展品征集(不含展品购置费)、技术服务、宣传、嘉宾邀请、资料印刷和配套设施(仅限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等的费用。 |
申报主体 | 一、工业设计中心扶持项目: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是制造业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且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扶持项目: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三、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项目: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在以上机构工作的设计师。 四、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扶持项目: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属于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 五、工业设计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建设,2022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
项目名称 | 关于2023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7/07-26 |
支持方式 | 事后资助。 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
申报主体 |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
项目名称 | 关于发布深圳市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8/07-06 |
支持方式 | 事后一次性补贴。对我市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企业在深缴纳员工社保的人数进行分级分档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1家企业。 |
申报主体 | 2022年5月3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实际生产经营,且具有一定数量在深缴纳社保员工的工业企业。 |
项目名称 | 关于开展《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文旅纾困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4/07-15 |
支持方式 | 一、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景区景点、旅行社,按照其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营业额予以一定支持,最高20万元。 二、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电影院、剧院等文化经营场所,按照其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万元(已享受《光明区若干措施》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
申报主体 | 一、光明区A级景区以及纳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日常监督管理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辖区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二、辖区内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电影院、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取得纳管资格的网吧、取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
项目名称 | 2022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指南(商贸流通类) |
申报时间 | 06-28/07-15 |
支持方式 |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扶持方式。 (二)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扶持。 (三)支持办法及标准: 1、对在新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在新区新建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在深圳市已有3家以上百货商场的企业,在新区新开设百货商场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对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连锁餐厅的企业(企业品牌需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新区新开设餐厅的,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对上年度首次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纳统批发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2亿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5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7、对纳统零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8、对纳统餐饮企业,上一年度餐饮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9、对纳统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纳统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2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11、对居民服务业纳统企业,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同比增加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12、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获评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经新区主管部门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在我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新区新开设的社区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15、支持商家引流促销。鼓励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店庆、周年庆、节日促销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组织或承办购物节等购物促销活动。对上年度开展的促销活动,活动完成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的3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5万元的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30万元。 |
申报主体 | 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
项目名称 | 2022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项目申请指南(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类) |
申报时间 | 06-28/07-15 |
支持方式 | 1、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市级电子商务支持的企业,给予深圳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2、在新区注册成立,入驻经国家、省、市、新区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经营满一年以上,对前三年给予房租支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租金单价的50%予以支持,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 3、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销售业务的,对上年度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已享受过支持的企业,再次达到更高支持标准的只给予差额支持。 4、支持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小程序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对上年度企业单家线上门店运营时间6个月及以上且月均销量达到1000单的,按照单家线上直营店奖励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万元的奖励。 5、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市级服务贸易支持的企业,给予深圳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6、在新区注册成立,开展服务贸易的企业,实际经营满一年以上,给予前三年房租支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租金单价的50%予以支持,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 7、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增资,获得深圳市资金奖励的,按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的4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度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主体 | 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
项目名称 | 2022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指南(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类) |
申报时间 | 06-28/07-15 |
支持方式 | 1、新设立或新迁入新区的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其他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实际经营满1年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落户新区并开展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补齐支持差额。 2、新设立或新迁入新区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其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实际经营满三年以上,按实际购买费用1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其租赁自用办公场所且租赁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给予前两年的租金支持,第一年按每月实际支付租金50%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实际支付租金30%的标准,两年累计最高20万元。 3、在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经营满1年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
申报主体 | 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
项目名称 | 2022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指南(金融类) |
申报时间 | 06-28/07-15 |
支持方式 | 1、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管辖支行或分支机构的,实际经营满2年以上,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新区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的,给予新区中小企业上年度发生担保费50%的支持,单笔担保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对符合新区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的新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给予上年度贷款利息1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30万元。 3、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上年度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上年度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支持差额。 4、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对上一年度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个企业每年度最多支持一个债券融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主体 | 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
项目名称 | 2022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指南(会展类) |
申报时间 | 06-28/07-15 |
支持方式 | 1、对上年度在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支持额度上限为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支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 2、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新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和会议(论坛),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新区管委会支持,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给予承办单位上年度举办展会或会议(论坛)项目相关实际支出费用(不含宣传费用)50%的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主体 | 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06-27/07-20 |
支持方式 | (一)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
申报主体 |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
本文出处:http://www.wxwin.cn/2022/xmsb_0709/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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