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申报成功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5.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6.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7.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8.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9.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四、申报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经费。